從法規到採購:電資產業供應鏈減碳的下一個壓力來源
從法規到採購:電資產業供應鏈減碳的下一個壓力來源
吳俊彥/中華經濟研究院國際經濟所 助研究員

近年來,淨零轉型的重心已由企業自身營運延伸至整體供應鏈。對電子資訊產業而言,品牌商、半導體業者與大型科技公司除了盤查自身排放,也愈來愈重視晶片、零組件、原物料及製造活動帶來的間接排放。碳排放資料、再生能源使用、產品碳足跡與實際減量成果,因而逐步納入供應商管理與採購決策。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持續深化供應鏈減碳的同時,國際制度卻出現分流。歐盟一方面縮減企業永續揭露與盡職調查的適用範圍,另一方面,碳邊境調整機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已進入確定期,並正討論向部分下游製造產品延伸。與此同時,Apple、Microsoft與台積電等大廠並未同步降低供應商減碳要求,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也在2026年新版標準中強化價值鏈減量與供應鏈對齊。
因此,近期趨勢並非單純的「ESG退潮」,而是治理工具重新分工。對臺灣電資供應鏈而言,需同時觀察企業永續揭露規範收斂、邊境碳定價可能外擴,以及國際買方透過採購條件推動供應商減碳。相較於只計算有多少企業直接落入《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 CSRD)適用門檻,更重要的是辨識法規、碳價與買方要求如何共同傳遞至供應鏈。
揭露收斂與碳定價擴張
歐盟近期的制度調整主要可從三個面向觀察。
第一項變化,是強制性規範的適用對象收斂。2026年2月通過的歐盟第2026/470號指令修正《企業永續報導指令》(CSRD)與《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 CSDDD)。修法後,CSRD主要聚焦員工逾1,000人且年淨營收逾4.5億歐元的企業,CSDDD則集中於員工逾5,000人、年淨營收逾15億歐元的大型企業,顯示較高強制義務正集中於規模與價值鏈影響力較大的企業。
第二項變化,是揭露內容與價值鏈資料要求同步簡化。歐盟執委會2026年7月採認修正版《歐洲永續報導準則》(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 ESRS),強制性資料點減少逾60%,全部資料點減少逾70%。新制也建立價值鏈上限(value chain cap),受CSRD規範企業為履行揭露義務而蒐集資訊時,原則上不得要求員工1,000人以下的價值鏈夥伴提供超出自願性標準的資訊。
不過,價值鏈上限限制的是企業「為履行CSRD揭露義務」而提出的資訊要求,並不等同於禁止買方基於產品管理、淨零承諾或商業契約,對供應商提出其他資訊要求。修正版ESRS截至2026年9月亦仍須完成後續審查與正式公布程序。
第三項變化則朝不同方向發展。歐盟執委會2025年12月提出CBAM下游擴張方案,擬新增180項鋼鐵與鋁密集下游產品;歐盟理事會於2026年6月進一步形成談判立場,將涵蓋範圍擴大至約200項工業、營建及電氣設備產品。歐洲議會亦於9月15日通過一讀立場,後續仍須進行機構間協商。因此,目前較適合將其視為明確的政策發展方向,而非已正式確定的新義務。
CBAM本身已自2026年1月進入確定期。歐盟進口商須就納管產品申報內含排放並履行憑證義務,2026年進口商品的首份CBAM申報與憑證繳銷期限為2027年9月30日。因此,歐盟近期的政策調整並非單純「放鬆永續規範」,而是一方面適度縮減一般性永續揭露要求,另一方面持續深化特定高碳產品的碳定價機制。
表1、近期歐盟永續規範調整及其政策意涵
|
制度 |
主要變化 |
政策意涵 |
|
CSRD/CSDDD |
提高適用門檻,義務集中於較大型企業 |
縮小直接法遵範圍,強化比例原則 |
|
修正版ESRS |
強制性資料點減逾60%,全部資料點減逾70% |
由擴張揭露轉向重大性與降低成本 |
|
價值鏈上限 |
限制為CSRD報導目的向員工1,000人以下價值鏈夥伴索取超出自願標準的資訊 |
降低法遵資料要求向較小供應商傳遞 |
|
CBAM確定期 |
2026年起進入正式履約階段 |
碳價成為特定進口產品的實際成本 |
|
CBAM下游擴張 |
立法程序中,最終清單仍待協商 |
碳定價可能向部分製造產品外推 |
資料來源:整理自歐盟第2026/470號指令、歐盟執委會修正版ESRS及CBAM相關資料,以及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CBAM下游擴張立法資料。
買方減碳要求為何持續?
這項差異首先來自範疇三排放的性質。依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的《企業價值鏈(範疇三)標準》,價值鏈排放涵蓋上游採購、資本設備、物流及下游產品使用等活動。第一階供應商與企業具有直接採購關係,因此通常也是取得特定能源與排放資料、推動減量議合時最實際的切入點。
目前範疇三估算仍大量依賴產業平均值與次級資料,若要辨識特定供應商改用綠電、改善製程或替換材料後的減量成果,就須提高供應商原始活動數據(primary data)的使用,但資料交換仍面臨互通性、隱私與法律責任等障礙。也因此,範疇三管理一旦從「估算總量」走向「追蹤實際減量」,買方更有誘因要求供應商提供可追溯、可驗證的資料。
因此,法規簡化不代表供應鏈資料需求同步下降。大型企業設定淨零與範疇三目標後,仍須辨識高排放供應商、產品與製程,並追蹤減量措施是否有效,供應鏈碳管理也因而更接近採購與營運管理。
產業趨勢1:從揭露走向減量
Microsoft現行供應商行為準則是明顯案例。適用相關要求的供應商須揭露範疇一至三排放,必要時提供第三方確信,並依合約或書面通知針對交付Microsoft的商品與服務制定減排計畫,原則上至2030年將相關絕對排放降低至少55%,並轉向100%無碳電力;實際資料與時程仍依個別契約或通知界定。
這顯示供應鏈管理正由「揭露多少」走向「實際減多少」。碳盤查仍是基礎,但買方開始要求供應商提出減量路徑並建立可持續追蹤的資料,碳管理也逐漸由年度永續揭露進入日常營運。
產業趨勢2:減碳納入採購決策
台積公司的作法更能反映減碳如何進入採購。自2025年起,台積公司將減碳績效列入供應商選擇指標,要求關鍵排放源供應商簽署GREEN Agreement,承諾2030年達成議定減量目標,並於2026年底前完成涵蓋主要排放來源之原物料產品碳足跡第三方驗證;相關減碳績效、再生能源使用率及碳足跡驗證結果均納入供應商評估,未符合要求者可能影響後續業務合作。
傳統製造業在供應商選擇上,仍以品質、成本與交期為主要考量,減碳績效並不會取代這些既有條件,但將逐漸成為影響交易關係的新因素。既有研究指出,大型買方可透過採購條件將環境要求向上游供應商傳遞;對中小企業而言,這類要求一方面可能促使其改善環境績效,另一方面也可能增加進入供應鏈及維持既有交易關係的成本。
產業趨勢3:碳管理深入產品與製程
另一項趨勢是碳管理重點逐步由企業層級延伸至產品與製程層級。Apple《2026年環境進展報告》指出,製造供應商用電是其供應鏈中最大的單一排放來源,因此要求直接製造供應鏈在2030年前,針對Apple產品生產所使用的電力全面採用再生能源。至2025年,供應商已建置並投入運轉的再生能源容量超過20 GW。
Apple也進一步將管理範圍延伸至半導體製程中的含氟溫室氣體(F-GHGs)。這顯示品牌商關注的已不僅是供應商整體排放量,而是進一步要求掌握特定產品所使用的能源、採用的製程,以及相關排放是否持續下降。台積電要求重要供應商完成產品碳足跡查證,也反映出相同趨勢:供應商需要更細緻地掌握能源、材料、製程與活動數據,才能將企業層級的排放資訊進一步拆分至特定產品與客戶。
表2、電子資訊大廠供應鏈減碳要求的深化
|
企業 |
主要供應鏈要求 |
管理層級 |
趨勢意涵 |
|
Apple |
Apple相關生產於2030年前使用100% 再生電力,並延伸至半導體製程排放管理 |
特定客戶 生產與製程 |
由公司平均數據走向生產線與製程減排 |
|
Microsoft |
範疇一至三揭露、必要時第三方確信,並依合約設定Microsoft 商品與服務減量及無碳電力要求 |
商品與服務 |
由資訊揭露走向實際減量績效 |
|
台積公司 |
減碳績效納入選商、GREEN Agreement、產品碳足跡第三方查證及供應商績效評估 |
供應商與 產品 |
碳績效正式連結供應商治理與採購 |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自Apple、Microsoft及台積電公開之供應商規範與永續資料。
SBTi 2.0與供應鏈對齊
若買方的減碳要求僅存在於少數大型企業的內部政策,其影響範圍仍多受限於個別供應鏈與客戶關係。2026年6月發布的SBTi《企業淨零標準第2.0版》進一步強化價值鏈減量與執行進度的要求,並提出可供企業與供應商、客戶協調範疇三減量目標的路徑。自2028年2月起,新提交的目標將全面依循2.0版標準。
這並不表示供應商設定減量目標的重要性下降,而是SBTi的關注重點正由目標設定進一步延伸至供應鏈減量措施的落實、上下游目標協調,以及後續進度追蹤。SBTi本身並非法規,其實際影響仍取決於大型買方的採用程度,但若採用範圍持續擴大,可能使不同客戶對碳資料與減量措施的要求逐步趨於一致。
揭露、碳定價與買方要求
綜合上述變化,若將目前趨勢簡化為「政府放鬆、大企業加嚴」,仍不足以完整反映制度變化。CSRD與ESRS主要規範永續資訊揭露,CBAM則透過產品內含碳排放形成邊境碳成本,至於採購端要求,則是企業為管理範疇三排放、產品碳足跡及淨零目標,而對供應商及其他商業夥伴提出的相關條件。三者在適用對象、法律性質及成本影響機制上均有所不同。
未來更可能形成三條並行的治理路徑,包括法規驅動的永續資訊揭露、邊境碳定價,以及買方驅動的供應鏈減碳。價值鏈上限雖可限制第一類制度所衍生的部分資訊要求,但不會消除CBAM所帶來的碳成本,也不影響買方依據商業契約要求供應商使用綠電、提供產品碳足跡資訊或採取實際減量措施。
對臺灣電資產業的政策意涵
許多電子零組件、材料、設備及ODM業者雖未達歐盟大型企業門檻,未必直接受到CSRD或CSDDD規範,仍可能面臨CBAM所衍生的碳成本,或國際客戶提出的減碳要求。因此,在政策分析上,有必要區分直接法規要求、碳成本影響與買方要求,並進一步評估企業是否具備取得綠電、建立產品碳足跡及進行第三方查證等因應能力。
首先,國內碳費與買方驅動的供應鏈減碳屬於不同層次的政策與市場要求。臺灣首期碳費已於2026年完成徵收,共有461個列管場所、240家事業完成繳費,總額約49.7億元,其中半導體業約22億元。現行碳費以事業的直接排放及用電間接排放為主要收費基礎,並未涵蓋完整的範疇三價值鏈排放。因此,碳費可提高企業改善自有製程及用電排放的誘因,但無法取代國際買方對上游材料、零組件及產品碳足跡的管理要求。
第二,企業所需的碳管理能力已由組織層級盤查逐步延伸至供應商原始數據、產品碳足跡、第三方查證、再生能源使用及製程改善。若企業只能完成一次性的組織層級盤查,卻無法回應客戶針對特定產品、廠區或製程提出的資訊與減量要求,其供應鏈因應能力仍然有限。
第三,碳資料標準化的重要性將進一步提高。若不同客戶分別採用不同的資料格式、排放邊界與查證方式,即使中小企業不再直接承擔部分法規義務,仍可能面臨重複提供資料所產生的行政與交易成本。因此,政策成效不宜僅以「完成盤查」的企業家數衡量,也應著重建立可重複使用的產品碳足跡計算方法、資料交換格式及查證能力,降低企業因應不同客戶要求的成本。
最後,再生能源是否能順利取得,是買方減碳要求能否落實的重要條件。2026年SEMICON Taiwan能源合作論壇將市場取得、採購彈性、融資條件與基礎設施整備列為2030年前的重要議題。對臺灣電資供應鏈而言,政策關注的重點不應只是企業是否具有綠電需求,也應進一步考量不同規模企業能否取得符合客戶認列標準、契約條件及成本負擔能力的再生能源。
結語
近兩年歐盟永續規範的調整,顯示相關政策工具與適用範圍正逐步重新界定。CSRD與CSDDD縮小適用範圍,修正版ESRS減少揭露資料點並建立價值鏈上限;與此同時,CBAM已進入正式實施階段,歐盟亦持續討論將適用範圍延伸至更多下游產品。這些變化並不代表減碳政策全面退場,而是永續資訊揭露、碳定價與供應鏈減碳三類政策與市場機制的分工日益明確。
企業端的供應鏈要求也未隨揭露制度簡化而同步降低。Microsoft、台積電與Apple的公開措施顯示,大型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正由資訊揭露逐步延伸至實際減量,並由企業整體排放進一步深入產品與製程層級,同時與供應商管理及採購條件產生更直接的連結。對臺灣電資業者而言,真正重要的已不限於是否落入單一法規的適用門檻,而是能否以合理成本取得再生能源、建立可信且可重複使用的碳資料,並持續降低產品與製程的碳排放。